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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结合学校教师及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或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 在教学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擅自离开或提前下课者。

2.未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致使学生空等者。

3.课堂教学不规范,讲述与教学无关内容,课堂管理不严格等,影响正常教学进度,造成课堂教学质量差者。

4.课程授课内容偏离课程质量标准,影响教学质量,学生或同行反映强烈者。

5.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随意减少教学内容,降低要求者。

6.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不充分,未按大纲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者。

7.未严格按照课程教学日历授课,无故不开展课外辅导者。

8.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命题、试卷错发或短缺,影响考场秩序者。

9.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未及时改正,导致学生在评奖评优中出现成绩计算错误等不良影响者。

10.考试过程中,监考迟到、中途离开、催促学生提前交卷等未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影响考场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11.因主观原因导致上报的教学相关材料、数据、统计结果存在明显错误,或因工作失误、延误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者。

12.教学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13.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条 在教学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审批,无故停课、缺课或请人代课达到4学时者。

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者。

3.未按时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漏订、错订、未按时发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者。

4.在教学实习环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或从事其他与实习无关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5.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过程中,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者。

6.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者。

7.因命题不当、试题审查不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者。

8.监考中发现学生作弊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及时制止、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者。

9.未严格执行考试评分标准,擅自改动或随意调整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10.未按规范要求整理、及时归档或丢失教学档案(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对学生学业管理、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11.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条 在教学工作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者。

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言论,造成重大影响者。

3.包庇或协助学生考试舞弊,造成重大影响者。

4.有意泄露试题或擅自变更试题内容,影响考试有效性者。

5.出具虚假考试成绩或以虚假理由更改学生考试成绩,造成重大影响者。

6.教学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后果者。

7.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调查核实,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并按本办法给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处作出最终教学事故认定,由教务处提交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程序依规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校教发〔2005〕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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