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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部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下的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动物以及重组DNA技术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工作职能分工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实行生物安全管理:

(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相关规定的;

(二)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实验动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的;

(三)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的。

第六条  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制定张贴并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规程等。

第七条  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每年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

第八条  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档案,其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消毒记录、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等。

第九条  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按建设要求配置相应等级的安全设施,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实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同时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安全有效处理,确保移出实验室的废弃物安全无污染。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实验室、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工作,相关实验须在获得国家认证的相应实验室中进行。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储存、后期处理等工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控制、泄漏控制、人员预防,须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建立销毁档案,档案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出具的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实验动物。

第十六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入的实验动物,应当持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的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九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二十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相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的实验室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执行。实验动物异常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安全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饲养,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采取措施使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遵循动物伦理,保证动物福利,保障动物权益。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实验动物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五章  重组DNA技术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向二级单位及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二十八条  转基因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此类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第二十九条  从事重组DNA技术的实验室应编制遗传工程体的储存目录清单,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相关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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