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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实验室用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用电安全措施和日常规范使用。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配电箱及配电箱前线路的维护管理,负责实验室内电路维修改造和增容方案的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组织和实施实验室内电源认证,督促、协助各单位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电源认证

第七条 为了使实验室用电安全由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与控制,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电源必须进行统一认证。

第八条 电源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对实验室电源插座的负荷进行检测,区分插座类型,同时根据进线总负荷计算、制订每个插座的安全使用参数。

(二)设计、制作、安装安全用电标示牌及警示牌等,对每一个电源和插座进行标示。

第九条 标示牌分为使用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等。

(一)使用标志安装在电源插座上方,每个插座安装一个,标示内容为最大电压、电流、功率及待修停用等。

(二)警示标志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张贴,主要包括高压危险、禁止超荷运行等。

(三)提示标志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电、随手关灯、注意电源、人走断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需改造线路或增加插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同意后,委托后勤管理处或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按批复意见和行业规范实施。新增加的插座须经认证和标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电路及电源插座等需维修的,各单位报后勤管理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实施维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严禁乱搭乱接线路,用电做到规范安全,用电负荷不超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尽量少用或不用插线板,如确需使用,所用插线板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3C认证标识方可使用。

(一)大功率(2KW以上)及连续使用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上的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插线板。

(二)使用插线板必须有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三)插线板必须独立使用,严禁插线板串接使用。

(四)插线板及其线路周围30厘米内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散热畅通。

(五)使用插线板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插线板的负荷。

(六)插线板所承载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所连插座的负荷。

第十四条 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照明或加温时,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cm,严禁用纸、布等可燃材料遮挡灯具。

第十五条 100W以上的白炽灯、卤钨灯的灯管附近导线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的护套保护,以免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给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充电时,应确保有人员在场,严禁在无人情况下给电子设备充电;严禁使用实验室电源为电瓶车充电。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暖气等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电器。

第五章  用电防护

第十八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持手部干燥。当手、脚或身体沾湿或站在潮湿的地板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触摸通电的电器设施。

第十九条 发生电器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尽快拉闸断电后再用水或灭火器灭火。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来扑灭火焰。

第二十条 当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尽快让触电人脱离电源,实施急救并送医。

(一)尽快让触电人脱离电源

当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关闭电源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电源并切断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绝缘物拉开触电者或电源,不能直接触碰带电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如果触电者倒在仪器上,不要试图关闭仪器开关,因为此仪器可能整体带电,施救者身体会因接触仪器外壳亦触电,而应采取关闭总电源后再施救。

(二)实施急救并送医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迅速将其送往通风干燥的地方仰卧。若触电者呼吸、心跳均停止,应在保持触电者气道通畅的基础上,立即交替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120”,尽快将触电者送往医院,途中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的检查、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校实验发〔2008〕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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