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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教材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16-11-25     浏览次数:

     

  校教发〔2016〕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教材形式的多样化、教材供应市场化等变化,加强新时期教材研究、教材建设、教材管理工作已成为学校一项紧迫而又艰巨任务,也是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保障。为进一步选好、编好、用好教材,充分发挥教材建设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材工作的目标是大力提高教材的研究、编写与选用质量,重点做好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创新创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践类教材建设,形成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多类型、多样化的优质教材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教材研究与教师教材编写能力提升工作;图书馆负责外文原版教材的引进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负责本学院(系、部)所承担教学任务课程的教材建设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学院(系、部)教材建设规划和选用计划,组织教师做好教材研究、选用与编写工作,积极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研究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材内容及体系、国内外教材比较、数字化教材、创新创业特色教材、教材管理机制、教材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与创新。

  第七条 教材选用

  (一)基本原则

  1.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课程教材必须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2.优先选用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的优秀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材;

  3.鼓励选用合法的优秀外文原版教材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

  4.鼓励教师选用高水平、高质量的数字化教材;

  5.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能满足教学需要,原则上应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6.对于学时相同、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同一版本教材。

  (二)选用流程

  1.主讲教师推荐满足教学要求的不同主编的3本(部)以上同类优秀教材,系(教研室)组织教师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学院(系、部);

  2.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征订。

  第八条 自编教材

  (一)申请条件

  学校一般不鼓励大量编写自编教材,以下情况可申请编写教材:

  1.市场上无同类教材;

  2.市场同类教材内容、体系陈旧,不适应最新学科发展或不符合教学要求;

  3.反映学校优势和特色的新教材;

  4.实验、实习、创新创业等教学环节所需的实验(实习)指导书等。

  (二)申请程序

  1.课程组(教学团队)提出编写申请及主编人选,报所在学院(系、部);

  2.学院(系、部)组织专家组对教材大纲进行评议、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3.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及时出版。

  (三)质量要求

  1.教材内容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2.突出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注重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

  3.注重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以及创新创业理念和知识融入教材中,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四)自编教材管理

  1.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

  2.经批准出版的自编教材,按校级规划教材对待。

  第四章  教材的征订和供应

  第九条 教材的征订

  学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教材供应商,教材供应商根据学校教材征订计划按照合同完成教材采购。

  第十条 教材的供应

  教材的供应按照“学生自愿订购、班级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开课的前一学期各学院(系、部)向学生预订所需教材数量,新生统一由学校代订教材。教师、教辅用教材各学院(系、部)统一订购、结算。学校招标确定的教材供应商进校按中标折扣价格直接向学生供书并现场结算。教材供应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售教材。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对纳入国家级、部(省)级、校级规划建设的教材予以资助,资助标准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建设资助办法》(校教发〔2008〕5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主编出版的教材,以及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本科教学津贴核拨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材工作条例》(校教发〔2005〕176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校教发〔2005〕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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