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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2-05     浏览次数: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研发〔2011373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部)、处(室)、直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办法》经20111121日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办法.doc

 

 

 

 

主题词: 

  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1130

 

     对:王彩绒        打  印:郭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以下简称学术新人奖)评选遵循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律,坚持培育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的原则,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理论或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及学科发展。

第三条  学术新人奖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成立校学术新人奖评选专家组,负责学校学术新人奖的评选;各学院(系、部、所)成立学术新人奖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术新人奖申请人资格初审和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分配评选名额和要求,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获学术新人奖者将一次性获教育部奖励35万元/人。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学术新人奖申请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且思想道德良好,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和具有献身科学的精神。

    2.申请人在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具备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包括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科研成果奖、或取得通过鉴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3.申请人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论文选题新颖,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为本学科基础性与前沿性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科研工作应受导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 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资助,且已展露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潜力。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请书》,提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证明,已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清单、原件及其他学术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2.学院推荐

申请人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请书》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提交导师审查推荐,学院(系、部、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术新人奖评选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研究生院。

3.学校审查

研究生院根据学术新人奖评选条件,对申请者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4.专家评议

学校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会,采取由申请人进行集中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学术新人奖评审评选专家、学院(系、部、所)学术新人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5.结果公示

专家组评审通过者的名单公示3天。对存在异议的申请者,由研究生院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专家组复议。

 6.组织上报

对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费管理

    1.学术新人奖项目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经研究生院审核使用。

2.学术新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参与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等;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会议、研究成果发表或鉴定、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

第八条  申请人须保证在获得教育部学术新人奖后至少有两年的时间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科研工作,由本人递交承诺书,并由导师和学院(系、部、所)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在研究生院存档。

第九条  学术新人奖获得者满一年时,应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年度工作汇报,报告科研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报告,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审核并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或获得学术新人奖后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学术失范问题,一经认定,将取消或撤销申请者评选和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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