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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作者:研        发布日期:2006-07-14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学历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新生,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事假附本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除外)。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本硕连读、提前攻博的除外)。

(二)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且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不能治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新生,须当年入学;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须当年入学,确因工作或家庭经济贫困等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新生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须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内(以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为准)办理入学手续。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入学前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以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为准),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随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学院将注册研究生登记造册,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注册时间为学校规定的学生开学之日前三天。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并注明请假期限。病假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除外)。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每门学位课重修仅限一次,选修课重修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标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纪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跨校修读课程、外出其他单位进行论文实验等,须有跨校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联合培养期限)的研究生,外出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履行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期满须按期返校,未能按期返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考察、调研、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因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或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公派出国(境)的,应当履行联合培养等有关协议。

出国期满须按期返校,未能按期返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履行请手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下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间累计(每小时计1学时)。

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或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三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等不适宜在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所转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对患有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的,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应作退学处理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者,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时间最短时间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的;

()怀孕、生育的;

()应征入伍的;

()出国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出国攻读学位、出国联合培养、学校公派出国的除外);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本人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提出休学书面申请,经导师、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批后,保留其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即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享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

(五)研究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复学时间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逾期10个工作日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学制最短为三年。

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制最短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制最短为四年。

第三十四条  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出国攻读学位的(联合培养、学校公派出国的除外);

(八)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不及格的或一门选修课程重修两次不及格的;

(九)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三门次或所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四门次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两门次的。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八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要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教育教学计划要求

1.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合格,选修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合格;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英语六级或其他小语种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等及毕业(学位)论文评审符合学校规定的答辩要求;

3.第一次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第一次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重新修改或补充论文内容,申请第二次答辩并通过。

(二)德、智、体方面的要求

1.研究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要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但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毕业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应当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

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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