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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集中审核2013年职工医疗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

     

我校职工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加入陕西省职工医疗保险,为了最后解决2013年职工的门急诊及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校医院定于2014年3月集中审核职工2013年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因本次医疗费审核为公费医疗专项经费的最后一次报销,请各单位务必及时通知所有职工,按要求准备审核所需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按单位造册上报,医院不受理个人申报。从2014年4月起,每月15日下午集中审核离休职工医疗费,将不再审核报销其他参保职工医疗费。
    现就本次公费医疗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我校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2012年11月一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2013年11月、12月住院医疗费。
    二、审核办法
    所有职工按单位上交材料集中审核:校内离退休职工以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为单位,校外场、所以场站管理中心为单位,院管所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将审核材料(病历、处方、票据、转诊申请单等)于2014年3月3日-7日交到中心医院办公室。
     在职职工以各院、系、机关处(室)、直(附)属事业单位、场站、所等为单位统一将审核材料(病历、处方、票据、转诊申请单等)于2014年3月17日-21日交到中心医院办公室。
    三、审核程序
    1、各单位按照审核要求(后附)先对报销人员医疗费票据进行初审、签字、登记,并按要求填写“2013年医疗费报销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
    2、凡在外地居住期间就医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审核时各校区提供本人申请及备案材料。
    3、凡经各单位初审合格后,经校医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审签,到校财务处北校区报账点履行报账手续。
    四、审核要求
    1.外出就诊要求:转诊登记表与门诊病历、处方、发票相符,外转内容相符。
    2.外购药品要求:外购药品需附校医院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的外购处方。其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数量与审批的外购处方相符。
    3.外出住院要求:转诊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病历首页、诊断证明、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齐全。
    4.进修、出差、探亲患急病报销要求: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说明外出理由,并盖公章,必须附病历、处方和诊断证明。
    5.工伤报销要求:必须有人事处审批手续,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6.发票要求:
    (1)定点医院的全省统一税务发票。
    (2)药店发票:应为全省统一的税务发票,药品零售商店不得出示医院发票。
    (3)要求姓名、日期、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字迹清晰、套写规范、大写小写金额一致。
    (4)对于无姓名、无日期、无收费章、无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5)凡私人诊所、非公办医疗机构和私人承包性质的挂牌诊所及药店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实行财务收费计算机管理的定点医院,一律要求机打发票,凡以承包性质挂该院牌子的手写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6)凡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7)凡属于科研性质临床试用的药品或治疗费用不得报销。
    (8)凡发现冒名顶替、私自涂改病历、虚开发票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审核地点   
      中心医院六楼会议室
    六、报销地点
      校财务处北校区报账点(北校区3号教学楼一层)


 

            医院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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